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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金融—香港
根據CRS規定,主動實體(通常是貿易實體)為「主動非財務實體」。符合以下任何條件,方可列為主動非財務實體: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簡稱「AEOI」)是各國政府為於更大範圍內有效打擊逃稅行為而採取的措施,具體指CRS參與國家/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構之間自動交換稅務居民資料的流程。
若實體為法人,控權人指對實體行使控制性權益(簡稱「控制權」)的自然人。
控制權取決於實體的法律架構。對實體的控制權可透過直接或間接擁有權行使,或若不存在該(等)人士,則由任何自然人(例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實體的管理行使控制權。
對公司而言,控權人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實體(作為實益擁有人)超過25%股份或投票權的任何自然人。在某些國家/稅務管轄區,這個比率可能較低。
對合夥及類似的安排而言,控權人的意思與打擊洗錢規例的「實益擁有人」一樣,是指透過直接或間接擁有合夥的資金或利潤或合夥的投票權,從而行使控制權的任何自然人,或對合夥或類似安排的管理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
對信託(及等同信託的實體)而言,控權人是指該信託的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如有)、受益人或某類別受益人的成員的個人,以及任何最終有效控制該信託的自然人。
共同匯報標準(簡稱「CRS」)是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全球性資料收集及申報要求,旨在協助打擊逃稅,維護稅制完整。
根據CRS規定,我們必須確定您的「稅務居住地」(通常是您有義務繳納薪俸稅或利得稅的國家/稅務管轄區),如有稅務居住地或納稅地有別於賬戶所在地的客戶,或需將其相關資料報告國家/稅務管轄區稅務機構。這些資料將會被傳送給其他國家/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構。
CRS將實體定義為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公司、組織、合夥、信託或基金。因此,實體包括任何持有滙豐商業賬戶、產品或使用滙豐服務的客戶,但不包括獨資商號。根據CRS規定,獨資商號被視為個人。
根據CRS規定,被動非財務實體指任何﹕(i) 不屬主動非財務實體的非財務實體;及(ii) 位於非參與國家/稅務管轄區並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
如某非財務實體在該年的對上一個公曆年或其他適當申報期的總收入中,超過50% 屬被動收入,或該非財務實體在該公曆年或該申報期内持有的資產中,超過50%屬產生被動收入或屬為產生被動收入而持有的資產,則該非財務實體被視為被動非財務實體。
就CRS而言,通常認為被動收入*包括總收入中的以下部分:
*對於經常進行金融資產交易的非財務實體,被動收入不包括該非財務實體作為金融資產交易商在正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任何收入。
若兩家實體中任何一家對另一家有控制權,或兩家實體共同受同一人控制,則兩者互為「有關連實體」。就此而言,控制權是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實體50%以上的表決權及50% 以上的股份的價值。
根據CRS,已填妥的自我證明表格可用以確認您的稅務居住地。滙豐共有三種自我證明表格,分別提供予個人(包括獨資經營商號)、實體以及控權人使用。某些類別的實體除需要向滙豐提交實體的自我證明表格以外,亦需提交控權人的自我證明表格。此要求在實體及控權人的自我證明表格上均有説明。
網頁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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