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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的詞彙表

工商金融—香港

主動非財務實體

根據CRS規定,主動實體(通常是貿易實體)為「主動非財務實體」。符合以下任何條件,方可列為主動非財務實體:

  • 該非財務實體在該年的對上一個公曆年或其他適當申報期的總收入中,少於50%屬被動收入,且該非財務實體在該公曆年或該申報期内持有的資產中,少於50%屬產生被動收入的資產,或屬為產生被動收入而持有的資產;
  • 該非財務實體的股票,或該實體的有關連實體的股票,在某具規模證券市場中被經常買賣;
  • 該非財務實體是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或由上述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體全權擁有的實體;
  • 該非財務實體的80%或以上的活動為持有一間或多於一間從事金融機構業務以外的交易或業務的附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已發行股份,或向該等附屬公司提供資金及服務(但如該實體實際發揮或表現出投資基金的作用,如私人股權基金、創業資本基金、槓桿式收購基金,或以上述活動為目標的投資工具:購買或資助任何公司,然後為投資目的,持有該等公司的權益作爲資本資產,則不屬此列);
  • 該非財務實體尚無亦未曾經營任何業務,但正以經營非金融機構業務為目的進行資產投資(前提條件是該非財務實體成立為法團、成立或組成當日起計,仍未滿24個月);
  • 該非財務實體在過去五年並非金融機構,且正對資產進行清盤或出於繼續或重新開始經營金融機構業務以外的業務的意圖,而進行重組;
  • 該非財務實體主要與該實體的屬並非金融機構的有關連實體進行融資及對沖交易,或為該等有關連實體進行此類交易,而不向任何非其有關連實體的任何實體,提供融資或對沖服務(前提條件是任何此類有關連實體所屬的集團必須主要從事金融機構業務以外的業務);或
  • 該非財務實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於國家/稅務管轄區成立和營運,並僅為宗教、慈善、科學、藝術、文化、體育或教育事業服務;或於國家/稅務管轄區成立和營運,並且是一家專業組織、商業協會、總商會、勞工組織、農業或園藝組織、文化協會,或專為促進社會福利而營運的組織;
    • 於國家/稅務管轄區獲豁免,而無需繳付入息稅;
    • 並無股東或成員對該實體的收入或資產擁有所有權權益或實益權益;
    • 國家/稅務管轄區的適用法律或該實體的成立文件不允許該非財務實體將任何收入或資產分配予或用以服務私人或非慈善實體(除非為該實體進行慈善活動所需,或用以支付已提供的服務的合理補償的,或用於支付該非財務實體所購物業的公平市值);及
    • 國家/稅務管轄區的適用法律或該非財務實體的成立文件規定該非財務實體在清盤或解散時,必須將所有資產分配予某政府實體或其他非牟利組織,或須交還予該國家/稅務管轄區的政府或該政府的政治分部。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簡稱「AEOI」)是各國政府為於更大範圍內有效打擊逃稅行為而採取的措施,具體指CRS參與國家/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構之間自動交換稅務居民資料的流程。

控權人

若實體為法人,控權人指對實體行使控制性權益(簡稱「控制權」)的自然人。

控制權取決於實體的法律架構。對實體的控制權可透過直接或間接擁有權行使,或若不存在該(等)人士,則由任何自然人(例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實體的管理行使控制權。

對公司而言,控權人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實體(作為實益擁有人)超過25%股份或投票權的任何自然人。在某些國家/稅務管轄區,這個比率可能較低。

對合夥及類似的安排而言,控權人的意思與打擊洗錢規例的「實益擁有人」一樣,是指透過直接或間接擁有合夥的資金或利潤或合夥的投票權,從而行使控制權的任何自然人,或對合夥或類似安排的管理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

對信託(及等同信託的實體)而言,控權人是指該信託的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如有)、受益人或某類別受益人的成員的個人,以及任何最終有效控制該信託的自然人。

CRS

共同匯報標準(簡稱「CRS」)是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全球性資料收集及申報要求,旨在協助打擊逃稅,維護稅制完整。

根據CRS規定,我們必須確定您的「稅務居住地」(通常是您有義務繳納薪俸稅或利得稅的國家/稅務管轄區),如有稅務居住地或納稅地有別於賬戶所在地的客戶,或需將其相關資料報告國家/稅務管轄區稅務機構。這些資料將會被傳送給其他國家/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構。

實體

CRS將實體定義為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公司、組織、合夥、信託或基金。因此,實體包括任何持有滙豐商業賬戶、產品或使用滙豐服務的客戶,但不包括獨資商號。根據CRS規定,獨資商號被視為個人。

FATCA

《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簡稱「FATCA」)是美國政府為加強資料申報、打擊逃稅行為而推出的法案。詳情請參閱此網站的FATCA專頁

個人

個人是指持有滙豐個人賬戶或產品的客戶。根據CRS規定,個人也包括獨資商號。

經合組織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共有34個成員國,外加歐洲委員會以及巴西、中國、印度、印尼及南非等關鍵夥伴。

被動非財務實體

根據CRS規定,被動非財務實體指任何﹕(i) 不屬主動非財務實體的非財務實體;及(ii) 位於非參與國家/稅務管轄區並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

如某非財務實體在該年的對上一個公曆年或其他適當申報期的總收入中,超過50% 屬被動收入,或該非財務實體在該公曆年或該申報期内持有的資產中,超過50%屬產生被動收入或屬為產生被動收入而持有的資產,則該非財務實體被視為被動非財務實體。

被動收入

就CRS而言,通常認為被動收入*包括總收入中的以下部分:

  • 股息;
  • 利息;
  • 等同利息的收入;
  • 租金及特許權使用費(但非財務實體的僱員積極經營業務(至少積極經營部分業務)所得的租金及特許權使用費除外);
  • 年金;
  • 產生上述任何一種被動收入的金融資產於買賣或交換時所得盈利減去虧損所得之數;
  • 從任何金融資產交易(包括期貨、遠期、期權及相類交易)所得的盈利,減去虧損所得之數;
  • 外匯盈利減去外匯虧損所得之數;
  • 從掉期所得的淨收入;或
  • 根據現金值保險合約而收取的款項。

*對於經常進行金融資產交易的非財務實體,被動收入不包括該非財務實體作為金融資產交易商在正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任何收入。

有關連實體

若兩家實體中任何一家對另一家有控制權,或兩家實體共同受同一人控制,則兩者互為「有關連實體」。就此而言,控制權是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實體50%以上的表決權及50% 以上的股份的價值。

自我證明表格

根據CRS,已填妥的自我證明表格可用以確認您的稅務居住地。滙豐共有三種自我證明表格,分別提供予個人(包括獨資經營商號)、實體以及控權人使用。某些類別的實體除需要向滙豐提交實體的自我證明表格以外,亦需提交控權人的自我證明表格。此要求在實體及控權人的自我證明表格上均有説明。

高級管理人員

如果沒有任何自然人因擁有權權益而對實體有控制權,可將該實體的高級管理人員視為控權人。

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對該實體的管理事宜具有控制權的人。

獨資經營商號

獨資經營商號,又稱獨資經營者,是由個人獨自擁有及經營的商業實體,其擁有人與業務在法律上不作區分。

稅務居住地

您的稅務居住地即為您擁有居民身分或進行稅務登記的國家/稅務管轄區。各國家/稅務管轄區對如何定義稅務居住地有各自的規則。有關稅務居住地的更多資訊,請諮詢您的稅務顧問或瀏覽經合組織CRS網站的稅務居住地專欄(只提供英文版本)。

TIN

稅務編號(簡稱「TIN」)是為您/貴方實體指定的獨一無二的號碼,由一串字母和/或數字組成。有些國家/稅務管轄區並無TIN,而或採用其他號碼,如社會安全號碼/社會保險號碼或(就企業而言)公司註冊號碼等。您或需按要求提供這些資料。經合組織已公布可被接受的TIN格式(只提供英文版本)及可供替換格式。

網頁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0月